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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管委会 2018-08-29 19:39 打印此页
一、国家支持政策
68.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9.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河北省支持政策
70.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给予10万元奖励性补助,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直接享受我省有关优惠政策。
71.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到10年;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落实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政策。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对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条件且投保“综合险”的企业,省财政将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时间按保险期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加大对工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领域工程化、产业化项目的支持,对评为省级工业强基的重点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石家庄市支持政策
72.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后补助资金。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后补助资金。
73.着力培育战略性新兴独角兽企业及行业领军企业。支持战略性新兴企业开拓市场,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300亿元规模的战略性新兴企业,利税率达到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且在我市辖区内缴税的工业企业,由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企业经营发展。
四、石家庄高新区支持政策
74.对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含首次认定和复审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
75.支持瞪羚企业发展,对本年度认定的瞪羚企业予以银行贷款贴息支持,补贴金额为企业当年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25%,每家企业的贴息额最高100万元。
76.大力培育独角兽企业,对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获得过私募投资尚未上市,且估值3亿美元、5亿美元、8亿美元和10亿美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获得投资总额的10%分别给予最高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和1亿元奖励。
 
政策来源:《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河北省《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发〔2019〕4号)、《石家庄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石政办发〔2017〕54号)、《石家庄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条政策》(石政规〔2019〕1号)、《石家庄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石高管字〔2020〕21号)、《石家庄高新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政策》(石高管字〔2019〕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