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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管委会 2020-10-13 17:45 打印此页
 一、河北省支持政策
92.优化省级创新平台布局,依托产业优势、学科优势和龙头企业,加强重点培育,对晋级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给予300万~500万元奖励性补助。在制造业细分领域培育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93.对驻冀院所承担在我省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经费支持;承担国家实验室建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足额经费支持。
94.驻冀院所利用国防科技成果研发生产民用、军民两用高新技术产品的,或与省内企业共建省级及以上军民技术研发平台、技术成果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
95.驻冀院所牵头建设国家级综合性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或贷款贴息。
二、石家庄市支持政策
96.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企业创新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和地方联合共建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财政奖励;对评价为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97.经市政府同意设立的产业发展研究院等新型产业创新机构,原则上给予每年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支持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98.鼓励县(市、区)、各骨干企业、高等院校建设国家、省、市“双创”示范基地,依托示范基地建设一批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科技支撑服务平台和创新要素供需对接服务平台。对“双创”示范基地内新建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经认定后给予50至100万元支持。
三、石家庄高新区支持政策
9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100.对于新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于新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经费资助。对于建立院士工作站的单位每增加一名院士资助2万元;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每增加一名博士后资助1万元。
101.支持由区内龙头企业牵头,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高新区创建特定领域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被有关部门批准为国家级联盟的,给予50万元的联盟工作补贴。
 
政策来源:河北省《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发〔2019〕4号)、《支持中央驻冀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试行)》(冀科成市〔2017〕15号)、《石家庄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条政策》(石政规〔2019〕1号)、《石家庄高新区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十条政策》、《石家庄高新区引进培养高端人才扶持政策(试行)》、《石家庄高新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意见》(石高管字〔201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