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综合新闻
 > 公示公告
 
科技局 2021-09-14 16:46 打印此页
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字〔2016〕23号)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现组织开展2021年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石家庄市境内注册登记3年以上(含3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产权明晰,管理制度完善,整体财务状况良好,企业资产负债率合理,近3年持续盈利,企业在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健全的创新组织体系、完善的创新激励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推广应用创新方法,努力营造并形成良好的企业创新文化。
(三)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战略方向。企业的主导产品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范围。
(四)企业近3年获得已授权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含1件),或至少申请1件发明专利并获得3项其他知识产权,创新具有持续性。
(五)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高。近3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中小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为3亿元以下)平均数不低于5%,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3亿元及以上)不低于3%。
(六)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近3年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或采用新工艺、新方法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每年不低于50%。
(七)注重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研发和应用。近3年企业至少推出过2项及以上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等)。
(八)企业通过ISO9000、ISO14000(EMS)等相关认证,制药企业通过国家GMP认证。
(九)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无违法违规、重大社会负面影响行为和事件。
二、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企业自愿申报。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申报,企业对照《意见》规定条件,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进行申报。企业应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初审把关。区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审查把关,推荐不超过2家符合条件的企业至市科技局。
(三)专家联合评审。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聘请专家,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综合评审。
(四)现场考察。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五)公示和认定。拟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公布认定结果。
(六)对通过认定的企业,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命名为“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证书”。
三、有关要求
1.企业填报《申报书》时,要按照其中“填写说明”要求进行填报。表格内各项财务数据需与审计报告中的财务报表一致,审计报告中没有的数据,应附上相关支撑材料作为依据。申报企业应对所填报的数据负责,如有隐瞒、伪造、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评审资格,三年之内不允许再次申报。
2.企业申报书内文用仿宋小四号字单倍行距填写并按规定格式双面打印,填写具体要求参考申报书“填写说明”。需企业提供的佐证材料,按照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申报材料及要求(附件2)归纳整理后,与申报书合并装订,胶装或线装一式五份。
3.按要求填写“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信息表”(附件3)。
以上材料均需要同时报送电子版(Word、WPS文字文档或PDF扫描版,文件名命名为:xx公司创新型企业申报书),创新型企业申报书与佐证材料将电子版发送至ren20183217@163.com
四、报送时间及地址
1.纸质材料报送时间:2021年10月9日。
2.纸质材料报送地址:高新区长江大道89号高新区管委会517房间(高新区科技局)
联 系 人:任翠斌
联系电话:85093217
 
附件1: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申报书
附件2: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申报材料及要求 
附件3: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初审合格企业汇总表 
 
 
 
石家庄高新区科技局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