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7日 11:13
 1.出台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202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取消了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建立了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转供电主体或直接入市交易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因购电方式不同导致购电价格不同并逐月变动,转供电终端用户价格政策需进一步明确。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措施及配套政策,我委印发冀发改能价〔2022〕854号通知,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
2.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总的要求是什么?
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总的要求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网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3.转供电环节终端用户价格的形成方式是什么?
对于居民用电、农业用电,终端用户电价按照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标准执行。对于工商业用户,已安装电力计量装置的终端用户,按照用户对应电压等级的市场购电或电网代理购电的用户电价执行;未安装电力计量装置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4.转供电主体自用电量电费由谁负担?
转供电主体自用电量电费由转供电主体自身承担,严禁向终端用户分摊。转供电主体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各类服务费用,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5.转供电主体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的解决途径是什么?
转供电主体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含转供电变压器和线路损耗电量)电费、运行维护费,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的途径解决。转供电主体调整物业费、租金等应当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6.与阶段性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成本政策如何衔接?
5月22日我委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成本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2〕812号),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工商业用户给予阶段性电价优惠政策。转供电主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且用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转供电主体及其终端用户享受阶段性优惠政策;转供电主体用电电压等级大于1千伏的,转供电主体及其终端用户不享受阶段性优惠政策。具体价格按照电网公司公布的《代理购电转供电主体的终端用户(工商业)价格测算表》中对应电压等级用户价格执行。
7.转供电主体终端用户电价如何查询?
用户可通过“网上国网”App-代理购电专区中的信息发布功能和电价公告功能查询代理购电转供电主体的终端用户(工商业)价格测算表。

政策文件: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