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热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在查处高长城等22人反映你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一案过程中,依法先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经营地留置张贴等多种法定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你公司登记注册地址无人实际经营、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负责人长期失联,穷尽合法送达途径仍无法完成有效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以下两份法律文书:
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石高建管劳监处决字〔2026〕第QY010号)
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石高建管劳监罚决字〔2026〕第QY010号)
经查,你公司在劳动用工过程中,未依法足额支付高长城等22名劳动者劳动报酬。我局前期已依法向你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高建管劳监改通字〔2026〕第QY010号),明确告知你公司整改义务及法律后果。你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改正、未支付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石家庄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细化标准第(4)项之规定,我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及处罚:
一、行政处理决定
责令你公司三日内足额支付高长城等22人拖欠工资,并按应付工资报酬25%标准加付赔偿金,以上合计:柒拾陆万柒仟玖佰陆拾柒元零捌分(¥767967.08元)。
二、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许可证号:01-24-0006)。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收费管理所,账户名称: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收费管理所;账号:5035200104000977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新区科技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依法送达。
本公告同时送达上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两份法律文书,两份文书相互独立、各自生效,分别计算履行期限、复议期限及诉讼期限。
如你单位对《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石家庄高新区太行大街方郄路257副1号劳动监察大队
联系人:乔凯、张殿宏
联系电话:0311-86568092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
202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