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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经发局(安监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生态环境局 2017-07-28 20:29 1 打印此页
高新区经发局(安监局)行政执法
服务指南
一、行政执法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类违法、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重大危险源管理类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类违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其他类违法、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全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管理奖、目标责任考核、监督检查、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公告。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等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执法主体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
5、关闭
6、吊销有关证照
7、行政拘留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2、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证照的相关部门决定。
3、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
4、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行政执法的程序规定
一、调查取证
(一)现场检查
1、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3、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并由当事人(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负责人)进行签字确认。负责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情况,请在场人签字。检查人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分别签名。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请见证人在记录上签字证明情况。
(二)询问证人或相关人员
1、询问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3、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与单位关系。询问前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出具身份证明的材料。被询问人无法提供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予以确认。
4、询问结束后,应当交被询问人校阅笔录,被询问人发现记录有误可要求修改笔录。笔录制作完成后,被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确认。并填写“以上笔录情况属实”等字样,并签名,注明日期。询问人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
(三)听证当事人陈述
1、听证当事人陈述、申辩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3、应当制作陈述笔录。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陈述人与单位之间关系。应当要求陈述人出具身份证明的材料。陈述人无法提供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予以确认。
陈述人陈述结束后,应当交陈述人校阅笔录,陈述人发现记录有误可要求修改笔录。执法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陈述人自行书写陈述、申辩的内容。笔录制作完成后,陈述人应当逐页签名确认。并填写“以上笔录情况属实”等字样,并签名,注明日期。询问人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
(四)先行登记保存
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先行登记保存。
2、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必须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
3、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4、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予以保存登记,然后补办批准手续。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被登记保存单位(人)或者物品所有(持有)人、执法人员应当分别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拒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注明情况,并请在场的见证人签名。
二、行政处罚
(一)事前告知程序
1、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无效。
3、在同一案件中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处理结果的,应当重新履行事先告知程序。
(二)、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适用:
(1)警告;
(2)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3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一般程序
适用:
(1)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
(4)吊销有关证照。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必须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1、进行立案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具体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3、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报批表,写明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案件基本事实、争议要点和主要证据,以及承办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意见。争议要点中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在定性、定量方面的分歧点,当事人对自己的观点提供主要理由、证据;证据一栏中应当列出主要证据的名称;在涉及自由裁量权的处罚案件中,承办人员应当在拟办意见中作出说明。
4、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执照、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分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7、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四)听证程序
适用: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有关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送达听证告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
3、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书记员、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制定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4、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员,宣布听证开始;
(2)安监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法律依据;
(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4)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6)当事人或其委托机构代理人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应当制作听证笔录,有当事人校阅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末尾书写“以上笔录情况属实”;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分别签名。
6、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五)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适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责令改正、限期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即可适用于简易程序也可适用于一般程序。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以及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责令改正的法律依据等。
责令改正通知书可以当场交付当事人。
(六)安全生产复查意见书
对于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后,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后,生产经营单位经改正,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复查后,对整改完毕的,可以出具安全生产复查意见书。
三、执行程序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一)催缴罚款
适用: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后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催缴。
(二)强制执行
适用:当事人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有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申请。
(三)案件移送
适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立案或者查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职权、级别、地域管辖范围,或者违法事实同时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移送给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1、在案件移送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接收移送的机关做好沟通工作。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表,写明违法事实、移送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等。
3、案件移送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写明违法事实、移送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移送财务及有关材料的名称应当写明。
4、案件移送给有关机关后,应了解受移送机关是否收到案件移送函及附送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当面交接。受移送机关收到材料后,应当签收或出具证据。
四、结案审批
案件处理终结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结案。
五、办公地址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六、办公电话、监督电话
0311-85093505、0311-85969831.
七、监督方式
1、窗口方式:办公室2、电话方式:0311-8509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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