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切实做好2024年度石家庄高新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工作,现提示如下:
1.凡2024年12月31日(含)前在高新区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均须在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http://he.gsxt.gov.cn/)上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报送2024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凡2024年12月31日(含)前在我区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须在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http://he.gsxt.gov.cn/),自主报送2024年度报告并公示,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报送纸质版2024年度报告。
3.市场主体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上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信息;也可以在“河北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左下角“网上大厅”中点击“年报入口”,即可直接到达登录页面;还可以在“石家庄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下方“微服务”中点击“企业年报”、“个体年报”,直接进入登录页面;个体工商户可以扫描“石家庄市场监管码”进入年报界面,系统自动关联显示年报信息,确认年报信息无误提交报送。
4.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鼓励经营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修复失信记录。
6.经营主体年度报告报送、补报及信用修复,市场监管部门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咨询电话:
信用监管科:0311-85385660
长江市场监督管理所:0311-85387007
宋营市场监督管理所:0311-89928802
太行市场监督管理所:0311-66572105
郄马市场监督管理所:0311-68007018
科技创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所:0311-83802315
循环化工园区市场监督管理所:0311-85099834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