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区小周熟食店等1127户个体工商户:
经查,当事人擅自变更经营场所,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也未向登记机关申请歇业备案、注销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石家庄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高市监处罚〔2025〕020号)。
石家庄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4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