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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度高新区标杆孵化器评定工作的通知
科技局 2025-08-20 11:17 1 打印此页
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领我区孵化器高水平建设、高质量发展,打造全链条优良创业孵化服务生态,现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新区标杆孵化器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符合《石家庄高新区标杆孵化器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石高党政办〔2024〕17号)及《关于优化调整石家庄高新区标杆孵化器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高党政办〔2025〕15号)中标杆孵化器(引领型)评定条件的孵化器。
二、申报时间安排
申报单位于2025年08月26日前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将纸质及电子版申报材料报送至区科技局。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需同时满足):
1.申报单位为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且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并按时完成上一年度火炬统计报告。
2.拥有自有产权的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可用于高成长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2/3。
3.累计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不少于50家,或累计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等企业不少于20家。
4.近两年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入驻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近两年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占比不低于20%。
5.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公共服务平台、技术研发、概念验证、检验检测、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与企业、高校院所、服务机构等紧密合作,开展高水平的创业辅导、早期投资、产业链供应链对接等服务。
    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引领型标杆孵化器需同时满足以下任意四项(近两个自然年度内,不含申报当年):
1.入驻企业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
2.入驻企业累计税收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
3.入驻企业获得2000万元以上融资企业不少于1家,或获得1000万元以上融资企业不少于2家。
4.入驻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企业不少于2家。
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入驻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7.在培或从外地引进瞪羚企业不少于3家。
8.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
四、评定程序
区科技局会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税务局、纪检监察工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合规性进行评审并现场考察,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标杆孵化器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按程序报区管委会后评定为标杆孵化器。
五、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311-85099753。
材料报送地址:裕华东路318号高新区管委会南院518。
 
附件:1.《石家庄高新区标杆孵化器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石高党政办〔2024〕17号)
2.《关于优化调整石家庄高新区标杆孵化器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高党政办〔2025〕 15     号)
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标杆孵化器评定申请表
4.承诺书
附件
 
 
石家庄高新区科技局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