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所列企业(详见附件),2023年与2024年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组织清算,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本公告所列企业对上述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本公告发布后届满30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