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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估结果的公示
社保中心 2026-02-12 09:22 1 打印此页

依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河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8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改<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河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11号)等相关规定,我中心经资料审核、现场考察、集中评估等环节,现将拟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2零售药店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6年2月12日至2026年2月27日,请广大参保人员、医药机构和社会各界积极监督,如有异议,请及时向高新区社会保险中心反映。

监督投诉电话:0311-85095720。

受理时间:2026年2月12日-2026年2月27日(工作日受理)

附件:拟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2026年2月12日          

拟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