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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制售假劣肉制品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16:29 1 打印此页
    为深入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切实规范肉制品及网络餐饮市场秩序,石家庄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聚焦制售假劣肉制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两大重点领域,扎实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选取6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案示警、以案促改,引导行业主体守法诚信经营。
案例一:某综合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一)案情介绍
高新区公安分局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某综合商行涉嫌使用复合磷酸盐为牛肉卷及鲜牛肉增重,因未达刑事追诉标准,将线索移送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线索后,该局联合公安部门、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抽样送检。经检验,该综合商行销售的牛肉卷及鲜牛肉均超过标准值,结论为不合格。复合磷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中的保水剂,国家对其使用限量有严格规定。超限量使用不仅属于“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且过量摄入磷酸盐会影响钙吸收、加重肾脏负担,长期食用危害健康。经查,当事人在加工过程中主观故意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且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查处结果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综合裁量情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反向行刑衔接的典型实践,示范意义突出:一是深化部门协作,公安大数据筛查发现线索、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形成闭环监管合力;二是精准认定双重违法,将超限量使用添加剂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合并处罚,压实经营者全链条主体责任;三是坚持过罚相当与处罚教育相结合,兼顾法律权威与执法温度,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
案例二:高新区某鲜肉店销售未按规定检疫猪肉案
(一)案情介绍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区纪检监察工委交办线索,反映某鲜肉店负责人王某某购买并贩卖劣质肉。经查,2025年1月至5月期间,当事人从外地李某某处购入未按规定检疫的生猪肉进行销售。为查明事实,执法人员向李某某经营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发出协助调查函,经核查确认,李某某销售给当事人的生猪肉确系未经动物检疫的产品。
(二)查处结果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鉴于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关于“违法行为涉及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情节严重情形。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综合裁量情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在行纪衔接与跨区域协查方面具有示范价值:一是行纪衔接高效,纪检监察工委及时移送线索,行刑衔接紧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彰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同发力;二是跨区域协查有力,通过协查函精准锁定上游供货方违法事实,为案件定性提供坚实证据支撑;三是裁量科学精准,既考虑当事人配合调查等从轻情节,又严格认定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等从重情节,做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四是溯源治理导向明确,通过经营环节深入追查,倒逼肉类产品全链条溯源管理,有效震慑私屠滥宰及未经检疫肉品流入市场行为,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三: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案
(一)案情介绍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冷库存放的14件冻禽产品未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经查,当事人在采购时虽已索要供货方营业执照、畜禽定点屠宰证及购货票据,但未查验并留存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案发后,当事人已及时补充完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二)查处结果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食品经营环节进货查验义务的全面性——经营者不仅需查验供货者许可证,还必须查验并留存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通过警告处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督促经营者完善进货查验流程,有效防范不合格肉类流入市场,对同类经营主体具有警示作用。
案例四:某餐饮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后未及时更新案
(一)案情介绍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在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更新,仍展示原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规定。
(二)查处结果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未及时更新许可证信息的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针对餐饮服务信息公示不规范行为的当场处罚案例。餐饮单位信息公示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环节,也是合规经营的基本要求。通过简易程序快速查处,督促经营者及时整改,既提升执法效率,又强化辖区餐饮单位守法意识,对规范网络餐饮服务市场秩序具有示范作用。
案例五:某快餐服务店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案
(一)案情介绍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快餐服务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有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仍从事食品加工制作等经营活动,未落实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二)查处结果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小型餐饮单位健康管理薄弱环节,明确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通过当场警告处罚,督促快餐店立即整改,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健康管理主体责任,有效防范传染性疾病传播风险。
案例六:某饭店未按规定落实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案
(一)案情介绍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饭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在采购食品过程中,未按规定查验并留存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查处结果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餐饮服务环节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典型案例。食品进货查验是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关键环节,餐饮单位必须严格查验供货资质与合格证明,确保食材来源可溯。通过当场警告处罚,督促饭店立即整改,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规范餐饮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肉制品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关乎民生福祉,容不得丝毫懈怠。上述案例暴露出部分经营者在主体责任落实、日常管理等方面仍存短板。下一步,石家庄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深化专项整治行动,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查处,形成有力震慑,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全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制售假劣肉制品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线索,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举报热线:12315。
                                                                      石家庄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