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办法》(石高管字【2026】10号)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29日 09:33
《石家庄高新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办法》(石高管字〔2026〕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七个章节共二十六条。
(一)参保缴费补贴对象
本章内容包括《实施办法》的第一至四条政策。明确被征地人员确立为参保缴费补贴对象的基本条件和不列入参保缴费补贴范围的情况,对如何确定“基准日”作出规定。 新增“自本办法实施日(含)之后,承包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的,以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基准日。”
(二)参保方式和缴费补贴标准
本章内容包括《实施办法》的第五至九条政策。明确被征地人员可选择的参保缴费补贴方式、参保缴费补贴的最长年限、“需扣除年限”、补贴标准和缴费补贴办法等。
选择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补贴年限由最长不超过15年调整为最长不超过20年;缴费补贴起始年龄从男45周岁、女40周岁调整为了男43周岁、女38周岁。
(三)待遇计发
本章内容包括《实施办法》的第十至十一条政策。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待遇。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本章内容包括《实施办法》的第十二至十八条政策。对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提取使用及管理作出规定。
(五)政策衔接
本章内容包括《实施办法》的第十九至二十条政策。对原被征地参保缴费补贴政策与新被征地参保缴费补贴政策如何衔接作出规定。
对于在本办法实施时未满60周岁、原按石高管〔2008〕38号文件领取被征地补贴的人员,若选择在60周岁时将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则在其达到60周岁时按本办法第七条重新计算应补贴总额,扣除2024年4月1日后已领取的补贴金额后,将剩余部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若选择按原标准原渠道领取终身的女性和残疾参保补贴对象,在其60周岁时,按本办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月度补贴标准重新核定后,仍通过原渠道发放终身。
(六)工作分工
本章内容包括《实施办法》的第二十一条政策。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社会发展局、公安分局、各镇(街道)、纪检监察工委等各部门职责分工。
(七)附则
本章内容包括《实施办法》的第二十二至二十六条政策。对政府修建道路、绿化、水利等公益设施占用未办理征地收储手续的承包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参保缴费补贴对象给予补贴。已经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家庭成员,应积极配合政府征收、收储土地手续。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出台意义
《实施办法》的出台,顺应了国家延迟退休年龄及延长缴费年限的政策导向,切实提高了被征地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水平,使其长远生计更有保障。同时,该办法进一步完善了高新区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推动土地征收、项目落地和社会稳定,为高新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20240902162649448.png?sid=d0d93ab6-e92e-4d2b-a0c1-51062ec3513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