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参保人员:
您好!自2026年8月20日开始,石家庄市参保人员办理跨省异地就医长期居住备案,须提交对应的认定材料,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完成备案登记。为保障您能够享受跨省异地就医长期居住待遇,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备案时效相关规定
1.自2026年8月20日起,新申请跨省异地就医长期居住备案的参保人员,须按要求提交有效认定材料,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完成登记备案。
2.此前以承诺方式办理了跨省异地就医长期居住备案的人员,需在2026年9月20日前补充提交相应有效认定材料。逾期未补充的,此前办理的备案自动失效。
二、备案认定所需材料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省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以下有效认定材料:
1.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居民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驻人员登记卡”)。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提供以下有效认定材料:
1.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居民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驻人员登记卡”)。
新申请办理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含村委会)办理申领居住证手续尚未领取的,可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理凭证先行办理,并自办理之日起7个月内补充居住证、户口簿等有效居住证明。逾期未补充的,此前办理的备案自动失效。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提供以下有效认定材料:
1.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劳动合同任选其一。
三、此前通过承诺方式办理备案人员补充材料要求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应于2026年9月20日前补充相应有效认定材料;逾期未补充的,此前办理的备案自动失效。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应于2026年9月20日前补充居住证明;暂时无法提供的,可提交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含村委会)出具的受理凭证先行办理,并自办理之日起7个月内补充居住证、户口簿等有效居住证明。逾期未补充的,此前办理的备案自动失效。
如有备案方面的问题,高新区参保人员可拨打热线电话85096062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