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颐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马雪锋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本委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件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举证时限为第一次开庭前,未提交答辩书和证据材料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现定于2026年10月28日上午9:00在石家庄高新区汾河道63号1号楼三楼仲裁庭开庭审理该案件(仲裁员:杜品,书记员:李圣南),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人:杜品、杨宇凡,电话:85093300、85091189。
特此公告。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