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石家庄高新区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6    来源:网站建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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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高管字〔2017〕52号
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石家庄高新区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创业园区管理处,区直机关各部门,市直驻区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
现将《石家庄高新区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
2017年9月15日
石家庄高新区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参照《河北省环境污染举报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举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举报方式:12369环保热线、高新区环保局信访举报专线15081153301及高新区环保举报APP等其他可举报形式。
第四条 举报人可匿名举报,也可实名举报。实名举报须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基本违法事实。
第五条 对举报人身份及有关信息要严格保密,任何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或个人,司法机关要严厉查处,真正保护好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举报以下事项,经区环保局调查情况属实,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了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结合举报人对举报事项的举证、协查程度,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现金奖励:
1.举报擅自新建、使用分散燃煤锅炉的;
2.举报非法设立散煤、砂石料场销售点的;
3.举报使用燃煤从事食品加工经营行为的;
4.举报喷漆、喷涂、印刷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设置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
5.举报餐饮企业和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食堂油烟净化装置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
6.举报“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的;
7.举报已责令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未经环保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
8.举报工业企业料场、渣场等未按要求采取覆盖、喷淋、抑尘等防尘措施,或已采取措施但防尘效果不明显,导致扬尘污染的;
9.举报工业企业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10.举报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和利用企业非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或不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排放的;
11.举报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12.举报储油(气)库、加油(气)站及油(气)罐车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设施的;
13.举报设置暗管、渗坑、渗井偷排工业污水废液的;
举报以上行为第1-5项的,奖励200元;举报第6-12项的,奖励500元;举报第13项的,奖励1000元;举报其它涉及非法、恶意、超标排污违法行为的,视情况给予200-1000元奖励。
第七条 同一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人举报企业有多项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符合奖励条件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前往区环保局领取奖金,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奖并留存证件复印件,特殊情况不能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的可凭身份证领取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应当出示相关证件并签署代领人真实姓名。
第九条 举报环境污染案件被查处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举报事实不清,不能按本办法要求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的;
(二)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环保部门立案的;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于举报前被环保部门处罚,正在改正违法行为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第十一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故意谎报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区环保局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由区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区环保局按月汇总举报名单,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经局务会研究确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区环保局和财政局要加强对污染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规模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虚假冒领、截留、转移和挪用。一经发现,立即停止拨款,并将资金如数扣回,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区环保局将每月举报奖励情况进行网上公开。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硫、小电镀、小漂染、小农药、土炼油、土炼铅锌、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土炼汞、土炼砷、小炼油、小水泥、小铸造、小玻璃、小化工等企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印发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