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石家庄高新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8日 09:23
《石家庄高新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石高管字〔202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3年2月,石家庄高新区和循环化工园区合并后,两区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存在较大差异。为完善两区合并后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机制,按照“人民至上、稳定第一、尊重历史、合法合规”的基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省市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两区原被征地参保缴费补贴政策贯彻执行的实际情况,出台本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七个章节共三十条。
(一)参保缴费补贴对象
本章内容包括《实施办法》的第一至四条政策。明确被征地人员确立为参保缴费补贴对象的基本条件和不列入参保缴费补贴范围的情况,对如何确定“基准日”作出规定。
将原化工园区在“基准日”前16周岁以下被征地人员和承包土地被部分征收的被征地人员纳入参保缴费补贴范围。
(二)参保方式和缴费补贴标准
本章内容包括《实施办法》的第五至九条政策。明确被征地人员可选择的参保方式,对不同年龄的被征地人员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按灵活就业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补贴年限、补贴标准和缴费补贴办法作出规定。
将原化工园区60周岁以下的被征地人员享受补贴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15年进行补贴。
将原高新区被征地人员补贴年限扣除“机关、企事业单位视同和实际缴费年限”。
(三)待遇计发
本章内容包括《实施办法》的第十、十一条政策。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享受待遇。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本章内容包括《实施办法》的第十二至十八条政策。对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提取使用作出规定。
将原循环化工园区风险基金提取比例由土地纯收益的5%提高到10%。
(五)政策衔接
本章内容包括《实施办法》的第十九至二十四条政策。对两区原被征地参保缴费补贴政策如何衔接作出规定。
1.按照《石家庄高新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实施方案》(石高管字〔2020〕28号)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
(1)在本办法实施日已年满60周岁的,原被征地补贴停发,衔接本办法第七条;在本办法实施日未达到60周岁的,可以选择衔接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同时原被征地补贴停发。
(2)在本办法实施日未达到60周岁已领取被征地补贴的人员,也可以选择继续按原标准原渠道领取被征地补贴,达到60周岁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计算应补贴金额,扣除本办法实施日后领取的补贴金额,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3)在本办法实施日前已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女性被征地人员还可以选择继续按原标准原渠道领取被征地补贴,达到60周岁时,比照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月度补贴发放标准重新核定,通过原渠道发放终身。
(4)已领取被征地补贴的残疾参保补贴对象,在本办法实施日未达到60周岁的,也可以选择继续按原标准原渠道领取被征地补贴,达到60周岁时,比照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月度补贴发放标准重新核定,通过原渠道发放终身。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本办法实施后,各镇(街道)不再组织新增残疾人员鉴定残疾等级。
2.按照《河北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补贴实施方案》(〔2020〕-14)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在本办法实施日未达到60周岁的,可以选择衔接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衔接本办法第八条。
3.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化工园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批复》(冀人社字〔2016〕11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在本办法实施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缴费补贴对象,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年度缴费补贴标准,逐年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
4.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07〕43号)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待石家庄市出台新政策后,按新政策执行。
(六)工作分工
本章内容包括《实施办法》的第二十五条政策。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社会发展局、公安分局、各镇(街道)、纪检监察工委等各部门职责分工。
(七)附则
本章内容包括《实施办法》的第二十六至三十条政策。对政府修建道路、绿化、水利等公益设施占用未办理征地收储手续的承包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参保缴费补贴对象给予补贴。已经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家庭成员,应积极配合政府征收、收储土地手续。规定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三、出台意义
《实施办法》的出台,使高新区被征地人员依法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统一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政策,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得到提高,长远生计更有保障。征地时提取的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依法依规有效使用,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可用财力水平。同时,有利于高效推动土地征收工作、项目落地和社会稳定,助力高新区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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